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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制未完成病历 这个新规有意思

发布时间:2017-04-15 09:44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病历 来源:环球医学

据江苏省卫计委消息,《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们来看看《条例》明确的焦点问题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等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也需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书。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符合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赔偿超2万医院不得自行协商解决;将推医疗责任险或医疗互助金制度

《条例》对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予以了明确规定: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调解不成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到赔偿部分,《条例》指出,各地区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推行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组织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故意伤医等七类行为要追责

根据《条例》,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七类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医生四类行为不允许

《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有下列四类行为的,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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