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RSS订阅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读医学网 > 医药资讯 > 医学话题 >

医院以“保密”为由拒提供电子病历妥当吗?

发布时间:2014-05-22 13:43 类别:医学话题 标签:医院 记录 病历病历 刘某 来源:环球医学

医疗纠纷中,医院所保管的病历是证明医患双方是否有责任的最有效证据之一。可发生在2009年的一起医疗纠纷,在二审时医院以 保密 为由拒提供电子病历,使得这场持续数年的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由最初时一审的法院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请到判令该医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68599.07元。这起医疗纠纷的真相如何?医院的做法妥当吗?

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不全

2009年1月19日,刘某因病入住合肥一家医院。当月27日晚上,刘某要求回家,未被准许。后来,他强烈要求下床排便,次日零时06分左右出现抽搐后呼吸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2月13日,刘某亲属与医院共同封存了病历。但他们怀疑,这份病历中少了2009年1月28日零时15分之前的图形奇特的心电图。于是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死者家属展开旷日持久的上诉

2009年9月11日,刘某亲属与医院共同启封了刘某的住院病历,同意以该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未见明显过错。

2011年1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5日,合肥市中院发回重审。2012年12月5日,原审法院再次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请。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去年4月11日,合肥市中院再次发回重审。第二次重审过程中,这场持续数年的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二审:医院以 保密 为由拒不提供电子病历

死者亲属始终认为,刘某的病历存在被隐匿、伪造、篡改等情形。因此,在第二次重审过程中,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某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电子病历进行司法鉴定。

去年7月2日,鉴定人员前往医院,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检验。鉴定人员使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浏览了刘某的电子病历,并对所见病历内容进行截图。可是,鉴定人员现场要求查看并提取刘某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对应的数据库记录,却遭到拒绝。

医院为何不肯提供电子病历资料?去年8月1日,医院向原审法院发函解释说,因数据库、数据字典以及源代码直接关系到医院数据库安全和网络安全,来访人员无法保证不会外泄。

9月3日,鉴定意见称:因无法获取所需的检验数据,无法判断刘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的形成时间及是否经过改动、添加或删减。

医院的行为是否妥当?

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医院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鉴定,以证明其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但是,医院以危及其数据库和网络安全为由,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库中的相关原始数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对此,法院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对刘某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诊疗护理行为与刘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68599.07元。

如今,这起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已经结束,可它带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对于医院的电子病历,即便不是法院,我想作为患者本人或者家属都是有权利采取的。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医院因数据库、数据字典以及源代码直接关系到医院数据库安全和网络安全,来访人员无法保证不会外泄为由拒绝提供死者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对应的数据库记录,这很明显就说不过去,让人无法接受。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为何不能提供呢?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